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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公司诉广东九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获赔600万元——“傍名牌”全链条侵权共担责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公司”)诉广东九牧家居有限公司(下称“广东九牧家居公司”)及其代工厂、销售商等多名被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判决,广东九牧家居公司因在生产、销售的厨卫产品上使用与九牧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九牧”等标识,被判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万元,相关代工厂及销售商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牧公司创立于1990年,是一家集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整体厨卫解决方案提供商。其持有的“JOMOO九牧”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多次在行政及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九牧公司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广东九牧家居公司不仅在龙头、花洒、燃气灶等产品上使用“九牧”等标识,还在其专卖店、加盟店、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企业宣传中突出使用“九牧家居”字样。九牧公司认为,广东九牧家居公司在明知其字号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实施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023年10月10日,九牧公司将广东九牧家居公司及其负责人肖某来、肖某利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后追加其代工厂及销售商为共同被告。

广东九牧家居公司等辩称,该案不应合并审理,各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独立,诉讼标的亦不相同,依法应当分案处理。同时,其主张被诉产品系合法授权生产,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及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诉讼标的均以侵害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主要内容,合并审理有助于提高效率、避免裁判冲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同时认定,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广东九牧家居公司在同类产品上使用近似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其擅自使用“九牧”字号,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代工厂作为同业经营者,应当知悉九牧公司品牌影响力,仍接受委托生产侵权产品,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与品牌方构成共同侵权。

据此,泉州中院一审判决广东九牧家居公司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赔偿九牧公司500万元,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100万元,相关代工厂及销售商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广东九牧家居公司及部分代工厂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因广东九牧家居公司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福建高院依法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并驳回其他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陈志辉表示,本案典型之处在于被告侵权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涉及生产、宣传、销售等多个环节,且在被诉后试图通过股权变更等方式逃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通过共同侵权的认定路径,将实际控制人纳入责任主体范围,体现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合议庭针对商标侵权行为适用法定赔偿上限500万元,彰显了司法对规模化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九牧公司法务中心总经理李万青表示,该案判决在驰名商标保护、产业链责任划分及高额赔偿适用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明确了“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的法律禁区,强化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震慑效果。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陆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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